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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编辑:redcloud 2021-05-26 1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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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是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社会扶贫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省性非营利民间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发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精神,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战略,引导光彩会成员在贫困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为贫困群众的脱贫致富、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在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湖南省工商联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长沙市迎宾路185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鼓励、引导、组织、推动省内外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到我省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安排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2.组织实施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3.代表并维护光彩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和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协调关系,排忧解难,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

      5.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反映情况。

      6.推荐积极参加光彩事业作出了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加有关组织,培养一支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积极分子队伍。

      7.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及国际工商社团、工商经济界人士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

      8.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员制,由企业理事、团体理事、个人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

      1.理事由有关方面通过协商产生。凡热心参与光彩事业,认同光彩事业宗旨,赞同光彩事业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担任本会的企业理事、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

      2.国内、省内非公有制企业和港澳台侨人士在湘投资兴办的工商企业,可担任本会企业理事。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为企业理事的代表。

      3.各市州光彩事业促进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可担任本会团体理事。

      4.省直有关部门和积极推动光彩事业发展的其他人士,可担任本会特邀理事或个人理事。

     第八条  吸收理事的程序:

     1.提交申请。

     2.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由本会办公室发给理事证。

     第九条  理事享有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理事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3.参加本会活动,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理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组织劝解无效,视为自动退会。

     1.不履行本会义务的。

     2.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二条  理事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本会可决定停止或撤销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理事会

    1.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2.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3.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的主要职责:

1.确定每年重大活动和工作计划。

2. 决定常务副会长人选。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审定和授予本会设定的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5.确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一般由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担任,主要职责是:

1.协助会长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

2.督促检查年度重大活动和工作计划的落实。

3.向会长会议总结报告本年度工作、提出下年度工作思路。

第十六条  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本会秘书长一般由常务副会长兼任,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

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2.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决定。

5.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人士的赞助。

3.政府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1.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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