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知识分子联谊会,是以省会党外高级知识分子为主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的社会团体。1992年12月6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各界党外知识分子之间以及他们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华人之间的了解、友谊、交流和合作,团结、支持各界党外知识分子为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组织理事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统战政策,引导理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鼓励理事投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为科教兴湘、科教兴国献计献策,建功立业;开展丰富多彩的联谊交友活动,促进理事之间及其与各界的联系;支持理事开展科技咨询、讲学培训、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外引内联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社会服务活动;关心各界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需求愿望,关心事业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本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迎宾路185号。
电话:0731-82217219
湖南省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南省知识分子联谊会。(英文名称为:Intellectual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缩写为:HNIFA。)
第二条 湖南省知识分子联谊会,是以省会党外高级知识分子为主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各界党外知识分子之间以及他们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华人之间的了解、友谊、交流和合作,团结、支持各界党外知识分子为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的领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迎宾路185号省委统战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理事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统战政策;引导理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鼓励理事投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为科教兴湘、科教兴国献计献策,建功立业。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联谊交友活动,促进理事之间及其与各界的联系;支持理事开展科技咨询、讲学培训、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外引内联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社会服务活动。
(四)关心各界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需求愿望,关心事业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员制,由个人理事、单位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
理事由有关方面通过协商产生。凡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有关规定,热心参加本会活动,在工作上有突出业绩、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党外高级知识分子、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成为本会个人理事。省直有关部门、党外知识分子比较集中或与党外知识分子联系较多的单位可以成为本会理事单位,由理事单位推选一名负责人担任理事。海外知名华人学者、省直有关社团和中介组织负责人等可担任特邀理事。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学术、技术、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造诣和影响,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发给理事证。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七)被推荐参加有关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密切联系广大知识分子,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理事证。
理事如果一年内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应尽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由业务主管单位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如工作需要,可继续安排;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广大知识分子。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有关活动。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编辑、出版会刊;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经费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13日湖南省知识分子联谊会三届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知识分子联谊会领导机构
会长:
袁隆平
名誉会长:
李微微(女)
常务副会长:
唐 建(女)
副会长:
李宗文 梁肇洪 印仕柏
李 红 罗亚军 陈慈英(女)
傅莉娟(女)胡伟林 雷鸣强
黄顺玲(女)李 沐 甘跃华
李赤群 张灼华 何清湖
鄢福初 谭蔚泓 杨开文
秘书长:
兰杨杰
副秘书长:
刘丽辉 金望明 黄庆玺
尹向东 吴国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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