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身份证明
一、华侨的概念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时间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华侨身份证明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居住地县(市、区)级以上侨务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核。县(市、区)级以上侨务部门受理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发证。县(市、区)级以上侨务部门开具《华侨身份证明信》,通知申请人自取或邮递至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一)华侨身份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护照及与出入境记录相符的护照(原件核验)。
(三)合法居留签证、证件(原件核验)。
(四)居留时长证明(原件核验):
(1)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或认证书或出具“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因公、留学除外)的出入境记录。
(2)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因公、留学除外)的华侨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公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或认证书或出具“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因公、留学除外)的出入境记录。
(五)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需提供:
1.委托书(原件1份)。
2.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核验)。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归侨身份认定
一、归侨的概念
(一)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放弃外国国籍回国定居的外籍华人。
(二)“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三)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二、归侨身份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居住地县(市、区)级以上侨务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核。县(市、区)级以上侨务部门受理材料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三)发证。县(市、区)级以上侨务部门制发《湖南省归国华侨证》,通知申请人自取或邮递至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一)归侨身份认定申请表(纸质,一式两份)。
(二)2张1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
(三)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本人有效护照及与出入境记录相符的护照(原件核验)。
(五)合法居留签证、证件(原件核验)。
(六)身份认证提供(以下之一):
1.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或认证书。
2.公安部门关于能证明在国外定居迁入时间和地点的户籍记录或批准回国定居的证明。
3.出入境记录。
4.其他能证明归侨身份的证件证明。
(七)提供在国内长期居住的相关证明。
(八)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需提供:
1.委托书(原件1份)。
2.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核验)。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侨眷身份认定
一、侨眷的概念
(一)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二)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三)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二、侨眷身份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居住地县(市、区)级以上侨务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核。县(市、区)级以上侨务部门受理材料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四)发证。县(市、区)级以上侨务部门制发《湖南省归侨华侨(华人)眷属证》,通知申请人自取或邮递至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一)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2张1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
(三)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亲属身份凭证提供。
1.亲属具备归侨身份的提供(以下之一):
(1)提交湖南省归国华侨证;
(2)外省市县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证明信(亲属是外省市归侨);
(3)参照归侨身份认定的要求提供材料。
2.亲属具备华侨身份的提供(以下之一):
(1)提交《华侨身份证明信》;
(2)外省市县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证明信(亲属是外省市归侨);
(3)参照办理华侨身份证明的要求提供材料。
3.亲属具备外籍华人身份的提供:
(1)提交外国护照。
(2)亲属关系证明(以下之一,原件核验):
①亲属关系公证书。
②出生证。
③居民户口簿。
④结婚证。
(五)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需提供:
1.委托书(原件1份)。
2.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核验)。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华侨回国定居
一、受理对象
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
二、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华侨入境后在拟定居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一年内居住累计满3个月的。
2.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3.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4.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二)华侨申请到非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定居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并取得拟定居地公安机关同意办理落户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拟定居地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2.在拟定居地与父母一同生活的。
3.与拟定居地居民结婚3年(含3年)以上的。
(三)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具备其他特别条件的,如人才引进计划、投资落户规定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三、提交材料
(一)《湖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提交二寸白底正面免冠近照二张。
(三)交验护照和国外居留资格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四)如拟定居地属非原户籍的,应提交户口注销证明。
(五)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六)提交或说明具备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
1.在拟定居地与子女一同生活的,应提交子女关系证明、该子女有能力赡养的保证书或本人有足够生活保障的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应交验结婚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特殊情况需来湘定居的华侨,由省侨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拟回国定居的华侨向拟定居地县(市、区)级侨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级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意见,意见包括:回原户籍地定居的,申请人的原户籍注销情况;到非原户籍地定居的,其子女或父母或配偶是否为本地户籍,或是否符合人才引进、投资落户等特别条件,如不符合落户条件,有哪些不符合落户的情形;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县(市、区)级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如不同意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如同意则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级侨务部门。
(四)市级侨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如不同意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回复县(市、区)侨办,如同意则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书面说明理由。
(五)不予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在收到申请后给予批复。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
一、身份界定
(一)当年参加高考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为当年度“三侨”考生。
(二)外籍华人子女参加高考不属于“三侨”考生。港澳同胞子女不属于“三侨”考生。归侨及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高考均不属于“三侨”考生。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其子女参加高考不属于“三侨”考生。
二、申请条件
具有湖南省户籍的三侨生或无本省户籍但符合湖南省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具有报名、报考资格的三侨生。
三、考生身份确认程序
(一)每年3月省侨办向各市州侨办(统战部),省直单位人事处、高校统战部发出通知,在省委统战部官网公告。
(二)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并与家长共同签订承诺事项,“三侨生”就读学校签具意见并盖章。
(三)县(市、区)侨办根据证明材料进行身份认证。
(四)各市州侨办、省直单位汇总后统一向省侨办报送表格,省侨办进行复核,并在省委统战部官网进行公示。
(五)报省教育考试院,归档。
四、所需材料
(一)湖南省“三侨”考生参加高考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一寸白底彩照2张。
(四)身份确认材料。
1.归侨子女身份确认提供:
(1)考生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2)提供具备归侨身份父(母)亲的《湖南省归国华侨证》或参照办理归侨身份认定的要求提供材料,亲属是外省市归侨的,提供外省市县以上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归侨证明信。
(3)亲属关系证明(以下之一):
①亲属关系公证书。
②出生证。
③居民户口簿。
2.华侨子女身份确认提供:
(1)提供具备华侨身份父(母)亲的《湖南省华侨身份证明》或参照办理华侨身份证明的要求提供材料,亲属是外省市华侨的,提供外省市县以上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证明信。
(2)亲属关系证明(以下之一):
①亲属关系公证书。
②出生证。
③居民户口簿。
3.归侨学生身份确认提供:
归侨学生本人的《湖南省归国华侨证》或参照归侨身份认定的要求提供材料。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湖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0731-82217219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迎宾路185号省委统战部410办公室
长沙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0731-88665524
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一办公楼514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0734-8675185
地址:衡阳市延安路22号市委统战部
株洲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0731-28682068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市委大楼1113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0731-58570312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双拥路1号市委统战部611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0739-5367172
地址:邵阳市宝庆中路437号市委大院6办201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0730-8889751
地址:岳阳市南湖大道546号市委大院一号楼123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0736-7786336
地址:常德市建设东路88号市委1号楼146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0744—8223310
地址:张家界市教场路252号市委一号办公楼4032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0737-6206586
地址:益阳市梓山路1号市委市政府办公楼1012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0735-2871319
地址:郴州市市委大院综合楼329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0746-8359136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8号永州市委楼221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0745-2719193
地址:怀化市迎丰中路333号怀化市委大院2办446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0738-8231200
地址:娄底市湘中大道市委市政府大院二号楼2418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0743—8223643
地址:湘西州吉首市人民北路129号
来源:三湘统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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