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事侨务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0日)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精神,结合我省老年归国华侨(以下简称老年归侨)生活状况,现对提高老年归侨生活补助费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退休(含按规定提前退休)的老年归侨、户口在农村和户口在城镇无业的老年归侨(男满60岁,女满55岁)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由200元提高到260元。
二、退休的老年归侨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解决。其中,行政、事业单位退休的,其经费列入单位经费中支出,由县级以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属企业退休的,其经费列入单位管理费中支出;属破产、改制、特困企业退休的,其经费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财政部门解决。户口在农村和户口在城镇无业的老年归侨的生活补助费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政府财政部门解决。
三、享受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老年归侨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侨务工作部门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四、1978年12月31日前定居在我省的港澳同胞生活费补助标准适用于本实施意见。
五、本实施意见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三湘统战网
编辑:redcloud